日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办法(试行)》。该办法围绕指标来源、审核程序、调剂机制等关键环节进行系统规范,旨在严格把控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筑牢制度防线。
该办法明确划定了管控核心。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指所有新、改、扩建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项目中铅、汞、镉、铬、砷五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我区明确实施分类管理,覆盖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铅蓄电池制造、电镀、化工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皮革鞣制加工等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根据区域环境风险差异,将灵武市、青铜峡市划定为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执行“减量替代”,其他区域实行“等量替代”。
在项目审批管理方面,宁夏亮出硬杠杠。建设单位必须在环评文件中明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及具体来源,对无合法来源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项目需要先经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核定,只有获得总量指标批复后,方可开展环评审批。针对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及涉重金属固废综合利用项目,符合条件者可豁免总量替代,但需高标准落实污染管控。我区还建立了科学灵活的指标统筹机制,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工艺升级等减排措施产生的减排量,经国家或自治区认定后可作为替代来源;当地市指标不足时,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可申请全区统筹调配,确保重大项目落地与环境质量改善双赢。
在政策执行上,宁夏也体现出一定灵活性与原则性的结合。在充分统筹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金属环境风险防控水平、高标准落实重金属污染治理要求并严格审批前提下,对与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直接相关的重点项目和利用涉重金属固体废物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可在环评审批程序中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不过,豁免条件需要严格对照相关条件执行,满足相应豁免条件的项目,经所在市级生态环境局初审后,还需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生态环境部核准,方可进入审批环节。
“我们将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平台,对我区重金属排放数据实施动态化、精细化管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生态环境部门还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对建设项目相关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确保政策落地见效。(记者 李锦)(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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